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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12-07浏览次数:作者:admin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工作,充分调动高校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在江西转移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江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的需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策激励、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大力提升高校人才、学科、科研、转化四位一体的创新能力,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更多落地江西。切实将高校科技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现实生产力,不断提升高校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为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与智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校科技成果源头供给。

1.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深入开展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进一步加大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支持高校统筹教育及相关经费,用于省级科技联合资助项目等科研项目,开展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着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持高校发挥创新驱动源头作用,与企业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强化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实验和二次开发工作,共同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同等条件下校企合作项目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坚持需求导向,促进高校学科群对接江西重点产业集群。聚焦我省“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依托省产教融合战略联盟、产教融合重点创新平台、产教融合育人基地,组织高校大力承接省内企业委托项目,围绕航空、电子信息、中医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实行“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协同攻克一批我省行业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按国际合作创新研究院模式,高校科技人才可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企业研发人员也可到高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试点从高校选派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从企业选派研发人员到高校相关学院和研发中心挂职锻炼,打通产教融合的校企人才互用渠道。 (责任单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3.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成果转化。全省高校应按规定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公共科技资源,为企业提供联合研发、委托研发等技术攻关服务。加强江西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各级财政按规定建立健全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着力提升高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能力。

4.建立多样化平台载体促进成果转化。着力推进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平台载体建设。支持高校申报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众创空间,打造一批体系健全、机制创新、市场导向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进一步完善江西省校企合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打造高校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实施信息采集和共享制度,解决科研领域和产业领域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大校企信息交互,实时向企业推荐最新成果信息和实用技术,办好江西高校科技成果对接会,做好线上线下有效对接。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

5.建立健全技术转移机构促进成果转化。鼓励和引导高校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支持省属高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队伍建设,通过设立流动岗位等方式,吸引企业人才兼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通过采用灵活的人事管理方式,努力打造一支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懂法律,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技术经理人队伍,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过程服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建立成果发布和转化报告制度促进成果转化。系统梳理高校科技成果信息,聚焦我省航空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编制高校服务地方项目目录,定期发布一批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高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建立健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赣转化协同体系。

7.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成果转化。运用“互联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加快建设集科技成果展示、对接、交易、中介服务于一体的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支持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交易、信息咨询等科技中介发展。支持高校根据学校学科布局和专业设置情况,大力培养复合型技术转移转化人才。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8.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促进成果转化。综合运用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科贷通”、小微企业创业园创业风险补偿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省人才服务银行、工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支持高校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鼓励高校与企业、投资机构等开展合作,按照“企业出题、校院出智、多方筹资、成果共享、行业受益”的原则,共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高校重大科技成果、高价值专利转化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对高校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面的财政和金融扶持。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支持政策

9.改革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支持高校制定或修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从省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使用。高校自主制订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依据,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10.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自主权。试点开展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高校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所有权。高校可自主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高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技研发、知识产权管理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获得的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可提取60%至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团队,其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

11.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决策尽职免责。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高校以作价投资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对高校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

12.鼓励和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科技人员按照《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携带科技成果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获得的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高校科技人员承担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可折算成科研教学工作量。高校对开展横向合作的科技人员,可根据岗位的特殊性,采取灵活的考勤方式。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成果转化等活动,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手续。创新创业时间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根据学校实际计入相关实践学分。鼓励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开展“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促进大赛成果转化落地。对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创业的大学生,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减免租金、创业辅导等支持。充分发挥高校校友会的作用,吸引广大校友回赣创新创业,转化科技成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引导高校为省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四、保障措施

15.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工作会商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尤其是在省内落地亟须解决的体制机制障碍问题,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切实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优先在江西转移转化。

16.改革科研评价制度。推动高校完善科研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鼓励高校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四唯”倾向,在职称评聘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化、有效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的重要条件。完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将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横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业绩与其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17.强化考核评价。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纳入高校评价和考核体系,作为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效益的重要内容,推动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促进科技成果更多更好落地江西。根据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报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在招生计划、科研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18.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国家和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的宣讲,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典型的宣传,总结推广高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引导和支持高校师生扎根赣鄱大地创新创业,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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