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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990活动大厅教职工考勤、请假管理办法

来源:组织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1-06-25浏览次数:作者:温继荣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内部管理,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岗位责任意识,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行,促进形成良好校风,以适应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

(一)考勤对象及范围

全院教职工(含聘用人员)

(二)要求

学院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管理及工勤人员围绕各自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围绕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科学分配时间,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全体教职工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按时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积极承担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考勤方式

1.学院所有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均实行坐班考勤。

2.专职教师实行上课考勤。

3.学院党政组织召开的政治学习、各种会议(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中心组学习会等)实行实地签到考勤。

(四)考勤方法

1.行政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考勤由各处室负责人对所属处室人员进行每天到岗签到考勤,并填写考勤表。处室签到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处室将《月考勤统计表》、《处室职工日签到表》于次月10日前报送组织人事处。

2.承担教学授课任务的教师考勤由教务处、各系部及教学督导人员三方进行课堂考勤。根据课表安排,由教务处、系部、教学督导人员每天安排人员在教室进行课堂考勤,并填写《教师考勤记录表》,于次月10日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后报送校组织人事处备案。

3.学院组织的全体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及其他各种会议(活动)实行签到考勤,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考勤,会后将签到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五)考勤结果及处理

1.考勤结果分正常、迟到、早退、事假、公假、病假、旷工等七种。

2.考勤结果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统一审核,学院人事处会同有关处室对考勤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及时了解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并公布抽查结果。考勤结果作为确定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奖惩、年度考核、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除对处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做出行政处理,通报全校。

3.考勤津贴发放按《金沙990活动大厅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二、请假

(一)请假原则

1.教职工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的,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2.本人在外因紧急情况等原因,事先难以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须通过电话等手段及时口头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应尽快到校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凭假条须到教务处、系部安排好请假时间内的课,担任了班主任工作的还应到学工处、系部安排好班务工作。

(二)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提出病假请求。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2.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3.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学院同意外出参加有关会议、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4.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提出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5.产假:①女教职工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正常生育的为158天,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②难产、双生以上的再增加15天。③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1—3天的丧假。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7.教职工的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

以上请假日计算,除事假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外,其余类型的请假期计算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请假批准权限及办理程序

1.书记、院长请假按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

2.副院级领导请假由书记、院长审批。

3.党群口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书记审批,同时报告院长知晓;行政管理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同时报书记知晓。

4.中层副职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院长、书记审批。

5.参加全校性活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例会等)时需请假者,由活动主持者审批临时假并报人事处登记。

6.教职工凡需请事假、病假半天以内,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如需上课,先由教务处审核),交接好工作后即可如期离岗。

7.教职工请假1—2天,由本人书面申请,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报分管领导知晓; 3—5天,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5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书记、院长批准;1个月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如需上课,同时执行第5、第10条之规定)

8.对在已批准的请假期内,个人需要续假的,需再按上述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请假手续。申请续假未经同意而逾期不返校的,按旷工处理。

9.连续请病假者,每月应交验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不得一次请病假长期治养。学院根据需要可查阅请假人的有关证明或提请相关部门重新诊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已批准的假外,作旷工论处。

10.凡超过批准权限准假的,由审批人承担相应责任。凡请假人请假事由、类别不实的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实的,由请假人承担相应责任。

11.职工请假期间工作任务,由处室负责人妥善安排。教师因事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教务处、系部调课,其缺课由请假人自行补上。请假2天以上,则由教务处、系部安排人员代课。

12.所有审批后的假条报组织人事处备存。

(四)请假期间的有关规定

1.请假期间的绩效发放按《金沙990活动大厅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2.病假基本工资发放规定: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含两个月),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含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B、工作年限满十年和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产假、公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4.病、事假累计请假在30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若与国家、省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政策为准。其解释权属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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