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我省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江西省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目标,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我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目的:获取原始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提高我省高校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与后劲,吸引和培养优秀的科技创新队伍,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江西省教育厅是实验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发展计划和申报指南。
(三)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实验室的立项、检查、调整和评估。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细则,实施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给予实验室在人、财、物方面的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组织实验室验收、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管好用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和发展目标,努力向更高层次和建设水平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建设期内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各项计划目标。
(二)负责学术梯队的组建、培养,明确学术梯队成员的职责。
(三)制订年度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四)组织科技攻关,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所在高校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一)主任的任职条件:
1.依托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
2.在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进展,落实年度工作目标。
2.落实建设期内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工作。
3.安排专项经费计划、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4.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5.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申报立项。
第十条 实验室申报基本条件:
(一)研究型高校重点实验室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研究领域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2.有一支学术科研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强创新能力且不少于8人的研究、技术队伍。实验室主任学术水平高,至少获1项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项目,且发表SCI学术论文不低于8篇,有效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5项。
3.具备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二)应用型高校重点实验室
1.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明确,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学科专业领域,侧重于应用基础研究或高新技术研发,在本领域中具有省内领先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省部级研发项目。
2.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且不少于8人的研究、技术队伍。实验室主任至少获1项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或人才项目,且发表SCI学术论文不低于5篇,有效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
3.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高职高专重点实验室
1.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明确,主要研究方向符合地方经济、行业领域、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能对重点产业链起到支撑作用,属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特色专业领域。侧重于应用技术研究或实验性发展研究,在本领域中具有省内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省部级研发项目、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
2.有一支结构比较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且不少于8人的研究、技术队伍。实验室主任至少获1项市级人才称号或人才项目,且发表SCI学术论文不低于2篇,有效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
3.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室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一条 已经列入国家、省(部)级的实验室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申报程序:
(一)申报实验室的高校,应认真填写《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一式3份报送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对高校报送的《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进行初步审查。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高校申报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四)评估专家组向省教育厅提出实地考察和评估的建议和意见。
(五)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申报、专家实地考察和评估建议及意见,确定是否同意实验室立项建设。
(六)省教育厅将同意立项建设的《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一式2份,返回给学校管理部门、实验室分别保存,并作为实现建设目标、进行验收和检查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之间联合共建实验室,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 同意立项建设的实验室,所在高校应安排必要的建设和运行费用,保证实验室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等有较大变化时,所在高校须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六条 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实验室原则上不设立分实验室。
(一)实行实验室开放式管理,鼓励开展科技合作,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
(二)鼓励吸纳兼职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攻关。
(三)鼓励优胜劣汰管理机制。学校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现有实验室等实际情况,向省教育厅提出变更实验室的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由新建的实验室取代原有的实验室。
第十七条 在组建期间,实验室应成立由依托单位相关负责人等组成的建设领导小组,保障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实验室须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战略任务,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的培养力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十条 实验室须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须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每年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建设期内,省教育厅可以组织专家对高校实验室进行验收、检(抽)查和评估工作。省教育厅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实验室作出继续建设、进行整顿和停止建设的决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实验室建设要求,统筹专项资金、自有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足额保障立项实验室的经费。所在高校需保证不低于每年10万元的实验室运行经费,提供后勤服务,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以及合同书批复金额,合理、合规、合法使用。建立预算评审制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合理核定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由学校科技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经费开支,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实事求是编制预算。填报时,直接费用应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类别填报,每个类别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说明。
第六章 验收评估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期满后,按照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管理要求和计划任务书对实验室进行验收。实验室按要求填报《江西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报告》,准备相关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
第二十九条 验收程序分为验收评估和综合评议两个环节。
(一)省教育厅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评估。在基本情况审查、有效资料审核与外围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现场评估,综合分析实验室组建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能力和水平,形成验收评估报告。
(二)省教育厅依据验收评估报告,集中组织综合评议,形成实验室验收意见。
(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限期整改、未通过四类;
(四)评估结果在教育厅网站公示一周后,以书面形式向依托高等学校反馈。
(五)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停止实验室的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专、兼职人员,包括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专职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的科技成果,均应署名获得本实验室资助。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西省教育厅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of Jiangxi Education Institutes”。
第三十一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色,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